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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百环责改〔2023〕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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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百环责改〔2023〕0335号)
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公司的“平果鑫河砂石加工项目”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的“平果鑫河砂石加工项目”于2021年10月份建成投产至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产至今;
(二)根据《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关于平果鑫河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要求,生产区、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采取封闭措施,破碎机、制砂机、振动筛等生产设备须安装在封闭厂房内,禁止露天作业,检查时你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封闭厂房,生产区、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均露天堆放;
(三)未按《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关于平果鑫河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生产区、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采取封闭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