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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的策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和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电梯等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组织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信访、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总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发布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方面的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和标志(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工作和相关业务统计;组织实施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研究拟定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疫情信息,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的方法;依法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注册和审批工作。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和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的方法;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管理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电梯等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做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有关事故的统计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机构和检测工作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研究拟定有关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组织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系统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施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的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参与本系统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司局级领导职数5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离退休干部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离退休干部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维持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分工不变。其中: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出入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卫生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卫生部名义发布。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
在国际合作方面,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由农业部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两部门的工作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制定、调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或由其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的通关作业机制维持不变。两部门要相互配合,实现监管有效、方便进出。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继续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机构名称不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仍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体制和机构名称不变。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和相关的对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定工作。
(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的管理并组织实施进出口认证认可和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注册认可、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验测试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合作组织(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评审员与认证培训协会(IATCA)、国际实验室认可论坛(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八)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WTO/TBT·SPS)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九)研究拟定认证认可收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负责协助委员会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会议,办理文秘、督查、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宣传、人事和外事审批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委员会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等工作。
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相关的合格评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相关的投诉和申诉工作。负责有关的合格评定、食品卫生管理体系国际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跟踪研究与宣传贯彻工作。
负责认可机构的审批与授权,监督管理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认可、注册活动。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认证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活动。负责对外国(地区)认证及相关的检验鉴定机构在我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组织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机构改革。承担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实行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标识)和认证程序,负责相关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检验测试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指定和审批,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业务。
负责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和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卫生注册评审和复查工作,办理标志(标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管理卫生注册评审员的培训、资格审核认可和注册等工作。根据国外有关卫生注册、食品卫生管理体系的规定,提出并组织实施对策措施。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负责对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技术能力评审和资格认定的统一规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工作。负责检测、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卫生注册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协调和审核有关认证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协议、协定与议定书。负责WTO/TBT·SPS认证认可的通报与咨询工作。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秘书处的工作。管理下属单位的对外联络。
负责拟定委员会机关计划、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决算。研究拟定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监督执行。审核、汇总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管理各类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稽查工作。
主任(局长)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副主任(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可配备正司级干部;部门负责人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可配备副司级干部。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格评定组织及其活动,并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活动。
(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内容和组织方式,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和组织实施。
(三)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强制性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的统一。为避免重复检验、检测和审查,对于既属于强制性认证或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又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同一产品,只要获得强制性认证或安全质量许可,即可同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鉴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情况,原则同意该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具体事项由人事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认可机构、认证机构等单位的调整,另行核批。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区域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承担文秘、档案、行政、保卫、保密、信访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标准化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财务日常运转和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参与起草、修订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承担标准化政策研究和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编制、实施和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登记、发布工作;承办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事务,以及专家的聘用等工作;负责标准化统计工作和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备案工作;承办标准样品的计划、协调、审批和管理工作。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地区标准化组织PAS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管理工作;负责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ISO、IEC的日常投票工作;负责由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采集、研究的组织工作。
承担农业(包括畜牧、水产等)、水利、供销、粮食、烟草、商业、林业、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轻工、卫生、旅游、民政、体育、气象、文化、海洋、包装等部门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发展趋势的指导以及区域标准的备案工作;推行农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承担劳动安全、机械、汽车、航空、航天、兵器、船舶、交通、铁道、民航、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特定种类设备、纺织、纤检、节能、环保、石化、冶金、有色、建材、建设、煤炭、化学危险品等部门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承担通信、电子、电工、电力、仪器仪表、教育、新闻出版、银行、证券、保险、公安、广电、海关、地震、测绘、统计、档案、邮政等部门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管理高新技术有关标准的研究工作;负责对口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主任(局长)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副主任(副局长)4名,可配备正司级干部;部门负责人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可配备副司级干部。
(一)有关标准制修订的宣传贯彻、与国际标准接轨和合作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标志(标识)管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鉴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情况,原则同意该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具体事项由人事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