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发改委的项目审批。发改委项目审批所包含的投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仅涉及投资初期和后续投资,而且涵盖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其自身或者控制的离岸实体支付现金、证券、实物、非货币性资产、股权以及债权进行置换或做担保等形式而获得经营管理权、财产权、业务权等境外权益的活动。发改委在进行项目审批时,主要考虑三点因素:第一,是否损害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是否违反国际法,是不是满足中国产业政策和遵守中国法律;第二,是不是满足中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助于开发国家经济安全所需的战略资源;第三,中国投资的人对某一特定项目是否拥有投资权。不难看出,发改委的项目审批政策较为宏观,并没有十分具体的衡量标准和实施条例,这便在实际操作的流程中,赋予了发改委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正因为此,也对欲进行海外并购项目的中国企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即如何因地制宜地对并购项目进行自我预估,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以保证审批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商务部的公司和文件审批。商务部的审批视中国企业欲投资国家和投资公司的性质不一样,包括中国公司设立离岸商业实体,或者以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形式获得现有离岸商业实体股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一切投资。商务部审批所考虑的因素与发改委十分一致,但又比较具体,比如投资环境、所投资国家与中国的政治关系、中国境外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境外投资的地缘配置等因素。
最后,是外管局的审批和登记。总体而言,外管局的审批和登记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投资前的备案,二是投资后的合规。一方面,投入资金的人在寻求其他监管审批之前,需要外管局对拟使用外汇来源出具意见,即“外汇来源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既可以是自有外汇,也可以是以人民币购买的外汇,或者从银行借入的外汇。但是,对于外管局如何审查外汇的来源,我们不得而知。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的上述审批之后,只要通过外管局的审批并且登记,取得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投资资金便可以汇出境外了。另一方面,当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完成后,外管局还对投资后续活动负有主要的监管责任,具体包括注册后备案、增资与再投资、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外汇调回等内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的提升和与全球经济的融合,中国政府已经不单单将法律规制的重点放在外商在华投资的监管上,并且制定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监管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仍然是宽泛的,由于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而导致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就要求中国企业能够深刻领会政府监管审批的主旨,并予以充分贯彻,才能在海外并购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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