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24 07:21:31
今天,我要揭开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云溪村委会主任贺爱民的盖头。让大家都看看你到底是谁?为什么敢于明目张胆掠夺他人数百万巨额财产?你的背后是否站着谁?
虽然我走过了十年维权路,虽然依然没结果,但是我不会放弃对你的“追逐”……
四国化成(烟台)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四国化成”)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云溪村,主要是做天然砂加工。2013年应属地环保指令,禁止该公司继续从事天然砂加工,公司因此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因拖欠乳山市磊信石材有限公司(下简称“磊信”)的货款,经与磊信协商,将公司的生产设备等抵顶给磊信。
之后我向磊信付款购买该部分生产设备。随后当我去搬运设备的时候,莫名其妙地遭到云溪村委主任贺爱民带领一众人马无理取闹、百般阻挠,甚至对抗辱骂出警的民警。民警对其也无可奈何。其将设备全部非法扣押后,有的用于他自己的生产、有的去向不明。这些年我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查询、沟通,均无果。期间,贺采用各种手段隐匿损毁非法扣押我的设备,并非法利用仲裁机关从中作梗。
2013年6月14日,我与磊信公司签订《关于出售工厂设备及库存产品协议》,磊信将四国化成公司抵顶给其的部分资产(有财产明细清单)出售给我(有四国化成与磊信公司签订的《关于出售工厂设备及库存产品协议》为证(见实拍图)),我按约向磊信付款(见实拍图),取得了协议范围内的四国化成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2013年9月14日,我带施工队进驻四国化成公司厂房,准备设备的拆除和搬迁工作,云溪村委主任贺爱民带领一众社会闲散人员(有的有纹身)强行阻止我方施工,并施以激烈言辞。我无奈电话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我解释了现场情况,并出示相关文字材料证明本人行为的合法性。民警遂向贺爱民解释,希望其不要阻止我施工。贺爱民怒不可遏地对民警破口大骂。民警无可奈何,问其阻止施工的理由。因为贺爱民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就一直辱骂民警,并煽动指使其带来的人集体起哄闹事。民警面对此景束手无策,敢怒不敢言,只能告诉对方别动我的设备,并劝我回去等消息。
面对贺爱民的恐怖阵势和现场民警的表现,我认识到这是一条盘踞牢固的“地头蛇”,只能先行撤离。
接下来的日子,多次跑派出所寻求解决,希望尽早将设备运回。但警方没有答案。不得已之下,我找到烟台电视台《社会广角》栏目组,诉说了我的遭遇,栏目组对此十分重视,并决定进行报道。
2013年11月17日,我同《社会广角》栏目组记者一同来到四国化成位于云溪村的厂房。进厂时遭到贺爱民安排的人拦截、阻挠。我们千方百计想办法进去了,发现厂房内,我购买的大批生产设备不见踪影(请看“烟台电视台曝光)。
装载机一辆,大宇叉车一辆,电动葫芦、震榆机、石子球磨机(八角)、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单层振动筛、变压器各一台,空压机两台。
在剩余设备中,上面的所有电机都没了踪影,并且,设备已被严重破损毁坏无法使用。
烟台电视台《社会广角》节目播放我的遭遇后,很快遭下架。原因是,贺爱民带人去了烟台电视台闹事。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很难想象。这是原始新闻视频(被删烟台电视台曝光)
(1)派出所口头答复:记者调查并由《社会广角》播出后,我向辖区派出所的上述报案,也有了答复。答复称,贺爱民说云溪村与四国化成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所以不让搬迁生产设备。设备不见了是贺爱民找人搬到村委仓库存放了。
我提出出示两者之间有经济纠纷的证据,派出所没办法提供,只说是贺爱民说的。
(2)《信访答复意见书》忽略两个问题:2013年12月10日街道办事处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2-1)忽略重要时间节点:回复意见书称“6月14日磊信石材又将该宗设备及产品转让给邹德会,邹德会一次性向磊信石材支付人民币16万元整。此后,邹德会在转运设备时遭到云溪村委的阻止。”“四国化成于今年9月5日才支付下半年租金…”
这里明显忽略了我于2013年9月14日到厂房转运设备这一时间节点。也就是说,我前往厂房转运设备,是在双方结清租金以后。
(2-2)忽略了支付租金迟滞的原因:回复意见书显示,2012年5月7日,牟平区环保局判定四国化成在云溪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天然砂加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四国化成因此决定对公司做清算。
同时指出,既然该公司天然砂加工系违法,那么,之前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亦失去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支付租金问题在时间上不存在单方违约。(2014)烟仲字第143号《烟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印证了这一点。
始终无法得知“失踪”设备的下落,我便开始多方查证,发现其中的铲车被贺爱民用来在云溪村的海边盗挖海沙。此时的铲车已经被贺重新喷漆、掩盖原貌。我立即与有关部门交涉。但终究是无果而终。
在此特别强调,贺爱民之前盗挖海沙多年,海防林同时遭到严重破坏,已经涉嫌犯罪且性质严重。
(1)裁决结果决定了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根据《烟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4)烟仲字第143号的裁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因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自始无效。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效。
四国化成从合同签订至仲裁确认合同无效期间一直按时向云溪村支付土地厂房的使用费,而自合同确认无效之前,四国化成已经决议清算注销并从云溪村的厂房搬离,不再租赁使用云溪村委的土地厂房。因此,四国化成没有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继续向云溪村委支付租赁费的义务。仲裁裁决云溪村委败诉,确认了贺爱民所说的“和四国化成之间有经济纠纷”的事实不存在。
(2)贺爱民扣押侵占设备“倒打一耙”:上面大量篇幅已讲述了村主任贺爱民阻止我转运设备并非法扣押、侵占我的设备据为己有,有的被其用于非法经营、盗挖海沙,有的不知被他弄到哪里去了。
然而,2017年贺爱民恶人先告状,对四国化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恶意提起仲裁,声称该公司不拆迁设备,导致云溪村土地厂房被占用、没办法发挥经济效益,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
烟台四国化成属于上海四国化成开办。烟台公司已经为贺爱民结清租赁费用,并将公司清算注销、转让资产,资产所有人已经合法变更到我的名下。贺爱民不允许我拆迁设备,还将我的设备占为己有肆意糟蹋。转过头来找上海四国化成讹钱。这整个就是一个瞒天过海、嫁祸于人,用尽手段掠夺财富。
2017年10月20日,我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由为涉嫌寻衅滋事,原因是认为我在网上发文扰乱了他们办公秩序。检察院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起诉。期间拘留34天。
我感觉这里不是公安机关想抓我,很可能有地方政府的操作。因为我之前向中央环保督察举报了云溪村主任贺爱民利用非法扣押侵占我的挖掘机盗采海砂、破坏海防林。《大众日报》2017年9月公布的《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一批)》中的序号为“396”,受理编号为“823-195”的转办件就是我提交的举报件。地方政府调查认为云溪村委存在非法取土问题,不存在盗采海砂、不存在利益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