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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常检查,我局于2020年5月8日对你单位改建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苍南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发现,2020年2月,你单位建设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改建项目,于2020年2月开工,目前已进行新增洗砂工序和全密闭破碎加工系统施工建设,改建项目总工期150天,总投资额为17470416元。主要设备有多辊制砂机、细砂回收机、直线振动筛、轮式洗砂机、双轴圆振动筛、喂料机、圆锥机、鄂式破碎机等。但你单位改建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
1、2020年5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改建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等事实。
3、2020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进一步查明该改建项目基本情况及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等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5、你单位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材料1份,证明你单位进行编制该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
6、该改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苍大资评【2020】第3-049号)1份,证明该改建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7、2020年5月7日现场照片5份,证明该改建项目正在建设阶段、施工进度等情况。
我局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
2020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苍罚告〔2020〕17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间内,你单位进行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限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凭此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帐户缴纳(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开户银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420600或者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苍南县支行 账号:49420301),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